一. 序论
马来西亚处于太平洋地震带之外,可以免受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特大自然灾害的侵袭,但该国常受到雨季洪水、山体塌方以及浓雾等灾难的干扰。近几年来,马来西亚所受灾害如下:
1 1991年双溪布洛烟火工厂爆炸造成22人死亡;
2 1992年巴生南港火灾爆炸,造成10人死亡;
3 1993年呼卢克郎的高原公寓大厦倒塌,10人死亡;
4 1995年根廷高原塌方,20人死亡;
5 1996年8月29日在霹雳的波迪邦塌方,44人死亡,毁30户住房;
6 1996年12月热带风暴光顾萨巴克宁奥,有238人丧生;
7 1997年森林大火引起浓雾给国家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8 1999年2月2日,萨巴山打跟山崩造成17人死亡,4家住房。
上述灾难表明需要进行有效的减灾活动,减轻人民受灾程度,减少财产和生命损失。
本论文旨在介绍马来西亚灾害管理机制,抗灾救灾活动以及将来救灾的需求。
二、马来西亚减灾组织体制
1、马来西亚国家安全司
马来西亚国家安全司是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救灾活动的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理事会发布的第20号命令,它负责灾害管理,并协调各有关机构形成统一的抗灾管理系统。国家安全司设有秘书处,其主要负责:
制定有关减灾的警报和备灾机构的政策策划;
确保有关减灾机构很好的步调一致,决定主要应急服务(警察、医疗和消防部门)及其他支持单位;
负责推动联邦、州和县三级的救灾运行控制中心的工作;
协调并动员政府机构已有的资源和物流,如需要还要动员私营企业现有的资源和物流;
帮助安置灾民
2、灾害管理和救灾委员会
履行国家国家安全司所有有关救灾活动的义务,即备灾、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灾害管理与救灾委员会在联邦、州和县实行三级管理。
①联邦一级
主席:信息部长
成员:国家统一与社区发展部长
政府首席秘书
武装部队总司令
警察总监
卫生署署长、国家安全司司长、消防总局局长、原子能许可证委员会主任、公路交 通局局长、公用事业局局长、环卫局局长、气象局局长、排水灌溉局局长、财政局 、司法局代表、职业安全与卫生局局长、灾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②州一级
主席:州长
成员:州首席警长
武装部队旅级指挥官
州消防局局长与其他有关局的局长
州国家安全部队负责人
③县一级
主席:县长
成员:县警察局长
县消防局长、医疗卫生局长和县有关局的局长
县安全部门的负责人
3、现场控制指挥所
灾害发生即在现场开设灾难控制指挥所,该指挥所的指挥既可以由县警察局长指挥,也可以由主管内部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皇家警察部队的总监指挥,其主要任务是对灾害作初期评估,确定救灾主要的设备和后勤器材,协调各机关的营救活动,向上级报告灾情。
三、马来西亚减灾相关机构介绍
1、马来西亚特别救灾营救队(SMARI)
根据国家安全局第19号文件该营救队建于1995年,受灾害管理部门领导,其成员来自消防营救部门的官员和皇家马来西亚警察和武装部队的军官。该营救队配备有特殊装备,特殊技术人才,进行山崩等主要自然灾害的营救训练,其成员曾到美国、瑞典、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接受培训。
2、马来西亚气象局
马来西亚气象局是负责提供气象预报和信息的单位,它通过大众媒体和参与减灾工作的其他政府机构发布天气预报。马来西亚气象局下专门成立了气象总站,密切关注气候动态,重点关注:暴雨;热带风暴相关的强风和大雨;强风和高潮位;浓雾;旱灾。
3、马来西亚排水、灌溉局的职责
马来西亚影响地域最广,影响人数最多,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是洪水泛滥。1982年洪水预计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9%)受灾,洪灾平均损失1亿马元。马政府采取的抗洪措施有:成立永远性的防洪委员会;建立减灾救灾委员会和采取结构性措施,向频发洪灾的地区提供预警服务。实行灾民登记并进行安置。
四、马来西亚的减灾措施
1、制定救灾计划
短期计划:提供食品和临时住所
长期规划:提供月度财政援助
给予赠款
对庄稼和牲畜损失提供补贴
2、抗山崩措施:
普查容易山体崩塌地区,指定设计和建筑代码,确保建筑过程中提高山坡的稳定性。修改1960年土地保持法,修改1987年环境影响评估规定等。
3、抗火灾和雾灾
1997年由于厄尔尼诺现象,使马来西亚北部沙捞越和西部的沙巴地区遭受了一场严重干旱,引起森林大火,1998年2月大火蔓延到3000多英亩地区。在拉瓦斯地区,火灾造成1000英亩地区的大火,大火造成浓雾。为扑灭大火和解决浓雾问题,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出台了国家驱雾行动计划,成立运行中心,协调灭火和驱雾活动,动员消防部门消防人员灭火,并动用军队、警察和地方行政人员参加灭火,同时对森林火灾进行空中侦察。
4、提高公众抗灾意识
为了使公众随时做好抗灾的准备工作,马来西亚政府坚持不懈地进行了抗灾教育,在洪水肆虐的地方让人们学会怎样保全自己的生命财产,是通过各种媒体,包括电台广播等进行警示教育,认清自然灾害的危害。在教育活动中马来西亚红十字会和民防部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开展国际合作
1997年11月11日,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救灾合作救援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的初衷是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共同扑灭森林火灾。《备忘录》指出:两国政府互相交流防灾、减灾、灾后重建等的专门知识和信息;培训应急管理人才;交流陆上和海上搜索的经验;通过研讨会或者出版物交流灾害管理经验;对防治特定灾害影响的公共卫星进行合作研究。
马来西亚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就合作抗灾、灾害管理和公共安全的协定。1998年5月25日,两国签定协议可以共享公共卫生经验,特别是化学的、工业的和环境灾害的经验,交流本国防止污染和灾害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研讨会、信息化媒体和出版物交流有关天灾人祸的信息,派专家给对方举办培训班等等。
资料来源: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