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灾组织机构
韩国一般将自然灾害划分为洪涝、风暴潮、地震、火灾、水土流失、雪崩等灾害。为防止各种灾害,加强防灾减灾工作,韩国实行综合防灾、多灾并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组织机构形式,中央设立以总理为首的中央防灾组织,各部门下设专门的防灾机构,组织协调全国防灾减灾工作。
韩国设立以国务总理为委员长,财政经济院院长、内务部部长作任副委员长的中央民防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防灾工作。下设民防计划委员会、灾害对策委员会、农渔业对策委员会、防辐射对策委员会等,分别由内务部长、保健福利部长、农林部长、科技厅长担任各委员会的主管。并设立以内务部部长任本部长、内务部副部长与建设部副部长任本部长的中央灾害对策本部(常设机构),负责全国的防灾工作,机构设在内务部。全国16个市道、245个市郡区以及基层的三级政府都逐级设立灾害对策本部,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担任相应的灾害对策本部的本部长,各行政职能部门均是灾害对策本部的成员。内务部设有民防灾害管理总部,下设有民防局、防灾局、灾害管理局和消防局。中央灾害对策本部由任副本部长的内务部副部长任民防与灾害管理的总协调人,防灾局局长负责具体的民防与灾害管理工作,下设若干理事,分别负责防灾计划、灾害对策、灾情调查、灾后恢复等工作。灾害期各级灾害对策本部设有总协调官、编制官、担当官等,并由通信、电力、运输、军队、警察、红十字会、新闻报社等部门参加,组成各种工作班子,按照《自然灾害对策法》规定的有关职责,执行防灾减灾任务。
二、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制度
韩国防灾工程建设与管理井然有序,主要依靠法律体系的保障作用。韩国以《民防基本法》作为防灾减灾的基本法规。针对灾害的预防、防灾体系建设、灾情发生后的救援、灾情调查、恢复与补助等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细则,从而保证了防灾、减灾、救灾到灾后恢复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韩国制订有《自然灾害对策法》、《灾害管理法》、《灾害救护法》、《河川法》、《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山林法》、《国地利用管理法》等法规,同时制订了灾害对策基金的使用管理条例、灾害求护与灾害恢复费用的测算与负担标准及灾害对策本部运作条例等;对灾情调查、灾害影响评价、洪水预报、警报的发布也做了具体规定。
韩国将防灾减灾做为国家的公益事业,工程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中央政府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证了工程体系的逐步完善。韩国在《自然灾害对策法》中明确规定设立防灾基金,其数额按国家和地方前三年财政税收平均数的千分之八计取,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不足部分由国家支付。
韩国防洪、防台风工程体系完善,标准较高,一般都在50年一遇以上,重要江、河、海堤的标准为150~200年一遇,韩国沿海易遭受台风袭击的地方都修建了海堤,国家管理的堤段按照100年一遇的标准修建,地方管理的堤段按照50年一遇标准修建。
韩国由隶属于科技委员会的气象厅发布台风预报、警报。通过公众媒体如广播、电视、公用热线电话向公众发布。各级灾害对策本部(类似我国的各级防汛办公室),通过各自的雨情、水情监视系统,按照防灾预案进行防汛决策和调度。
韩国由与防灾有关的15个部制订出年度及5年的防灾计划(包括工程的、非工程的),由中央灾害对策本部综合形成国家防灾计划上报国务总理批准后,由各部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每年都要编制当年的防灾执行计划评价,从防灾制度、灾前准备、投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下一年度的防灾计划。
韩国《自然灾害对策法》规定各级灾害对策本部每年至少要有两次会议,一是制定本年度的计划、投资预算及本年度的防灾对策;二是进行年末决算、总结全年工作。汛期发生灾害时,灾害对策本部随时召开会议,进行会商,研究对策,布置任务,组织各部门进行抢险、救灾。
韩国有一套完整的灾情调查评价程序。对灾情的统计分类、补助标准、灾害修复费用,中央、地方各自承担的比例都有明确规定,并由中央灾害对策本部每年修订颁布,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预。
防灾宣传。韩国非常重视防灾宣传与教育,有关部门印制了宣传手册,图文并茂,易看易懂,效果很好。韩国还规定每年的5月25日为全国防灾日,对全社会进行防灾宣传教育。
在韩国,各单位都有一套非常完整的资料,基础资料齐全规范。包括文字介绍、图、表、照片等。一是便于紧急时使用,二是起到了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