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民防政策

                   一、引言
  民防是整个澳大利亚应急管理规章的一部分,也是澳大利亚防务战略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批准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强调指出了统一进行民防规划和民防运作安排的需要,并须有一个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形成的良好政策基础。(在本文中,"州"的概念包括北方领土、澳大利亚首都行政区和诺福克岛)
  为尊重人身和财产保护的国际义务条款和宪法规章的责任,澳大利亚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民防政策。

                   二、目的及背景
  本文的目的在于详述澳大利亚的国家民防政策。
  二战期间,有超过30万人积极投身到澳大利亚的民防组织。可是,这并没有经过认真考验,战后保留下来的只有少数规划人员。进入冷战时期后,澳大利亚在1955年重新在各州建立了民防组织,其建构和训练主要是为应对核攻击的威胁。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认为核威胁有所缓解,国内不再强调民防问题,而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平时应急管理工作上。随着冷战的结束,较为独立的澳大利亚防务政策现在强调的是更加可靠、快速预警的应急防务能力。
  澳大利亚的防务要求有一个能调动民间与军方间的合作、广泛的国家基础设施和能满足国家防务需求的国家结构。
  民防作为澳大利亚应对冲突的部门之一,必须集中注意力使澳大利亚的防务计划与当前联邦政府的战略指导和行动保持一致。

   民防的定义
  澳大利亚批准的《1949年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因其属于国际法则,这也就意味着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61款出现的"民防"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澳大利亚。该条款的定义如下:
"民防"指的是一些或所有下述旨在保护民众免遭危险、帮助他们在战争或灾害的直接影响中恢复到正常状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道主义工作:
  (i) 预警;
  (ii) 疏散;
  (iii) 防空掩蔽所的管理;
  (iv) 实施管制措施;
  (v) 援救;
  (vi) 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急救和宗教援助);
  (vii) 救火;
  (viii) 探测危险区域并作出标记;
  (ix) 排污及其它类似保护措施;
  (x) 提供紧急食宿和供给;
  (xi) 提供紧急援助,恢复和维护受灾地区秩序;
  (xii) 重要公共设施的紧急维修;
  (xiii) 死亡人员的紧急处理;
  (xiv) 生存必须品的储备援助;
  (xv) 进行上述救助任务所必需的补充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和组织及其它工作。
  根据这个定义,民防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为:
  1) 保护民众免遭战争或灾害的影响;
  2) 帮助民众从战争或灾害的直接影响中重新恢复;
  3) 提供民众生存的必要条件。
  其它任务,诸如保持政府的延续性、保护国家工业以及重要记录和商品的保护已经不再被视为民防的任务。但是,这些任务仍需在政府机构内得以推行。

   相关宪法及法律
  联邦和州政府均赋有民防责任。
  按宪法规章,联邦政府负责澳大利亚的军事防务。各州则通过包括民防在内的应急管理措施继续负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虽然澳大利亚的防务显然是联邦政府的责任,但人们也认识到许多可能由联邦政府执行的国家安全措施也会影响到州,这就需要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有紧密的磋商和合作。为推动全国性的澳大利亚安全保卫措施,联邦政府承认其在协调和支持民防政策上也有明确和重要的作用。
  当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联邦政府可以根据宪法赋予的防卫权力实行各种措施,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来确保澳大利亚人民的安全,也可以根据《防务法案》第63条或《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采取行政或立法手段。州应急管理立法及规章赋予了办事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卫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权力。而这些规章会因各州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在联邦议会通过《日内瓦公约1991年修正案》后,澳大利亚批准了《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1附加议定书中包含了民防机构和澳大利亚防务组在民防工作指导中的重要内容,尤其重要的是关于对那些执行民防任务的民防工作者的保护等问题。

                 三、澳大利亚民防措施
  澳大利亚的民防规章要求有一个对应各级政府的体系。民防措施主要由社区在州的组织框架内执行,而联邦在必要时给予协调、建议和协助。澳大利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消防、警察、救护和州应急服务机构等,将成为冲突时期澳大利亚民防结构的核心。目前这些机构则是用来处理平时遇到灾害和突发情况所带来的影响。通过适当和适时的机构增加,这些机构也可以在冲突时期管理民防紧急事务。平时就努力进行规划对在敌对时期协助完成这种扩张也是必要的。其它一些负责医疗、福利、工程、天然气、电力、水和通讯网络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融入民防范围中,并也许需要扩充。

   概念
  澳大利亚的民防概念建立在现有州的应急管理对社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的规章基础上,包括:
  1) 对社区进行教育和培养责任感,必要时号召公民积极参与;
  2) 利用现有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3) 各级政府的协调参与。
  澳大利亚民防工作的目标是:
  1) 执行国家政策;
  2) 在现有的应急管理计划基础上,发展一项符合战略评估要求并易于适应民防工作的国家计划以及与之相协调的联邦和州支持计划;
  3) 建立应急管理人员所需的核心民防技能的标准,并对其进行培训;
  4) 对应急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澳大利亚防务组开展提高民防意识的项目;
  5) 必要时联合司法当局促进联邦和州法规的实施工作;
  6) 发展业务和行政规章制度,便于进行和平期向冲突期的功能转变。
  责任划分
  上一章概述的目标将通过以下联邦和州的责任划分得到贯彻。
  联邦责任
  联邦所承担的责任有:
  1) 制定国家政策,建立与各州磋商机制;
  2) 向各州提供有关战略分析、威胁评估以及包括预警和专门能力培养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3) 安排联邦政府同州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在计划、项目和执行方面的合作活动;
  4) 通过与各州的磋商,帮助培养以下各项能力:
  提供专家培训;
  培训资格标准的协调开发;
  提供培训指南和公共警觉信息;
  提供本地和海外科技信息;
  以个案为基础给标准化和专门设备提供资金;
  在超过各州资源能力的情况下,为各州提供必要的帮助,调整州际间和国际间的协助活动;
  为非自治的澳大利亚领土作出适当的规章;
  筹备必要的联邦立法,为各州提供旨在达到全国一致的方针;
  为长期民防保护措施收集和维护计划数据,监管海外发展情况。
  州的责任
  州所要承担的责任是:
  1) 为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咨询规章献策;
  2) 保持并发展与民防相适应的各项能力;
  3) 筹备能适应州自身特定州的环境和要求的计划和项目;
  4) 与联邦和其它州进行合作,最有效地实施国家政策计划;
  5) 根据国家方针在必要时筹备相关立法工作;
  6) 面向社区适宜地筹备并发布信息与指导。
  筹资
  民防项目的筹资是根据费用分摊规章由联邦和各州共同承担。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目前正进行一揽子对参与民防发展筹备工作的各州给予财政支持的工作。联邦政府将根据民防措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各州共同协商,修改平时费用分摊安排作为补充。并且,有关威胁种类和紧急程度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也决定了平时不可能有确定的费用分摊。
  联邦的责任机构
  根据既有的行政规章,国防部长负责民防。作为国防部长下属的一个办事部门--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要对联邦的民防政策和项目的协调和发展负责。在敌对时期,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可以从联邦的部处接受指令引导,对整个澳大利亚应对协调负全责。
  一批联邦的部对相关民防工作有特定职责,这也包括进国家民防计划中。
  州的责任机构
  每个州都将通过其应急管理组织向特定机构布置民防责任,并会根据在国家框架内发挥竞争力的特定要求编制自己的民防规划。整个协调由以下机构负责:
  1) 新南威尔士州应急管理委员会;
  2) 维多利亚州应灾管理委员会;
  3) 州抗灾组织昆士兰中央控制集团
  4) 西澳大利亚州应急管理顾问委员会;
  5) 南澳大利亚州救灾委员会;
  6) 塔斯马尼亚州救灾委员会;
  7) 澳大利亚首都行政区应急管理委员会;
  8) 北部领土抗灾委员会;
  9) 诺福克岛应灾委员会。

                   四、政策总结
  澳大利亚民防政策基于以下几点:
  1) 联邦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2) 各州保护生命和财产的责任;
  3) 《1949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61款所述关于民防的定义;
  4) 现有的平时应急管理结构和制度规章在民防工作操作上的可实践性,塑造了澳大利亚民防体系的基础;
  5) 承认在平时,促使和指导相关机构参与采取措施制定规划,使其在有任何需要时能及时有效地过度到民防工作上去;
  6) 任何层次上的民防规划和具体实践都要通过军民协调程序与澳大利亚防务部队进行紧密合作下进行,并在平时就须得到贯彻;
  7) 联邦和州费用分摊安排。

附件1
                负责民防的国家委员会
联邦抗灾工作组
  联邦抗灾工作组是负责应急管理的联邦最高机构。它是一个向国防部长负责的跨部门委员会,负责提供有关应急管理事务方面的政策指导,协调联邦紧急重建工作,它在发展联邦相关机构政策和对民防的支持上起着领导作用。
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
  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席,每个州的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和执行官任其成员。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为协调和促进联邦和州在应急管理制度和程序上的利益提出建议和方向。在冲突发生时期,这种会议的召开次数将更加频繁。
  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工作范围包括"给予民防政策指导"。这能确保民防事务能够列在澳大利亚最高层次的国家应急管理咨询小组考虑范围之内。
国家民防顾问团
  国家民防顾问团由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向其汇报。负责发展民防方面的提议工作,由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领导。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成员和相关联邦政府的部和州应急管理组织代表组成。
  国家民防顾问团的授权工作范围规章其以下工作:
  1) 形成广义的澳大利亚民防概念;
  2) 提出民防政策提议;
  3) 就相关领域的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建议,领域包括:
  规划;
  立法;
  培训和警示教育;
  资源、财政;
  技术咨询;
  职责分工;
  咨询、合作以及协调。

附件2
              国家主管当局的民防责任
  国家主管当局的民防责任包括:
  1) 批准不同民防标志在民防人员、民防专用物品和设备的使用;
  2) 批准民防身份卡及其使用;
  3) 作为国家相关民防事务的联络点与总检察院进行协商;
  4) 在紧急情况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其它民防机构授予特定职责。
  国家主管当局直接负责《第一附加议定书》有关民防问题的部长。

                           资料来源: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