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反核恐怖措施及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几种可能的核恐怖手段
  核安全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9·11事件事件发生后,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核设施发起攻击成为重中之重。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了一系列活动讨论防核恐怖的问题。分析了几种可能的核恐怖手段:
  1、非法获得核武器。从后果的严重程度看,偷盗核武器是最严重的,但这种可能性不大。各有核武器国家对此都给予极大的重视。
  2、获得核材料制造核武器。获得核材料制造核武器对一个非政府组织来讲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并不能排除可能性。近几年,各成员国已向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证实的核走私事件175起,其中包括核材料的非法运输。
  3、获得其它放射性材料造成核危害。获得其它放射性材料制造放射性危害是比较容易的方法,虽然造成的后果不像核武器那么严重,但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
  4、袭击核设施。袭击核设施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很大的伤害,任何核设施,包括核电站,都不能抵御一个装满燃料的大型客机的撞击。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的防护措施
  针对以上可能的核威胁,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成员国的提议和专家的意见,在2001年11月理事会上提出了一份《防恐报告》,报告中认为国际核社会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防恐做出努力:
  1、成员国对所有可能的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威胁进行全面的评价。
  2、为核设施、核材料及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保安建立国际标准,并在世界范围内实施。
  3、在所有成员国间建立有效的实物保护系统。
  4、改进核电厂的抵御极端恐怖袭击的能力。
  5、建立有效的国家核保障体系。
  6、在所有成员国对辐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7、对过境的放射性物质及核材料进行监测。
  8、建立有效的国际应急响应系统,以应付恶意袭击事件的发生。
  9·11事件对促进修订《实体保护公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原来的《实体保护公约》只涉及核材料的跨境运输。目前的修约,范围将扩大,从核材料的跨境运输扩展到国内的贮存、运输和使用,公约还将包括核设施的实体保卫。   三、各国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共同点
  核电厂都制定有应急计划,作为核电厂安全纵深设防的一项措施。各国的计划有许多共同点,其中包括:
  1、每个核电厂都必须有辐射应急响应计划和准备。按目前国际上的惯例,同样要求所有的反应堆必须有应急计划,只是规模有大有小。有些人误认为应急计划就是要撤离。实际上撤离仅仅是应急措施中的一种;应急计划区一般不等于计划撤离区,也不同于环境评价区。
  2、应急计划中必须对在应急状态下负有责任的机构及人员预先作出安排,明确各级、各类应急组织及人员的职责。
  3、应当预先确定核电厂周围的应急计划区(EPZ)或计划的范围。
  4、研究和制订各种适宜的应急措施。
  5、除了个别国家外,都预先确定了实施应急措施所依据的辐射剂量值,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称它们为干预水平,有些国家则称应急参考水平、防护活动指南值、防护活动水平。
  6、应急计划要考虑各种可能的事故,其中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超设计基准事故。但各国制订应急计划特别是确定应急计划区大小所考虑的事故源项并不相同。
  7、均制订有应急辐射监测计划。
  8、建立有效的通讯网,能迅速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公众。
  9、预先确定应急响应程序,说明为达到应急计划目标所要求执行的行动与方法。
  10、有应急训练计划。
  上述共同点或者应急计划的基本内容,在IAEA的安全丛书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出版物中都有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说明,Kato等作了扼要的小结。
另外,核电厂发生事故要及早地向国际通报。国际条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规定了发生核事故的国家必须向受到或可能受到放射性泄漏影响的国家提供的资料清单。
  
   四、核电厂应急干预水平
  按定义,核事故是可能产生场外后果的不希望发生事件,其辐射源是不受控制的。因此,ICRP建议的剂量限值制度不能应用于核事故,只能靠采取应急对策(即干预)来减少公众可能受到的辐射影响。然而,ICRP剂量限值制度的原则和最优化的方法学,可以作为计划干预的基础。在事故状态下,ICRP提出的计划干预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1、采取对策,防止严重的非随机效应,将个人剂量限制到发生这些效应的阈值以下。
  2、采取对策,限制随机效应的风险,使受影响的个人得到正的净效益。
  3、应按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通过减少集体剂量,限制随机效应的总发生率。
根据这些基本原则以及非随机效应的阈剂量和事故不同阶段所要求采取的应急防护措施,ICRP和IAEA提出了在事故早期和中期采取各种防护措施的剂量值。其中剂量有一个范围,有低值和高值。预期剂量(即假定不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预期个人所受的事故剂量)小于低值,采取应急措施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预期剂量大于高值,必须执行应急措施。应当说明,这些干预水平是应用于所有核设施事故的,不限于核电厂。

   五、核电厂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是应急计划中重要的概念,它的大小对核设施的选厂、审批和应急计划的经费有较大的影响。所谓应急计划区是在事故条件下为保护公众,在核设施周围可能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而执行场外应急计划的区域。
  1、应急计划区(EPZ)个数
  多数国家的应急计划区或应急范围有2-3个,只有3个国家或地区只有1个EPZ。
  2、应急措施
  在采取2个或多个计划区的国家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国家的2个计划区指的是撤离和隐蔽2个区或2个距离范围,如法国和比利时。
  (2)明确采用食入应急计划区或食物控制的有6个国家(美国、菲律宾、西班牙、瑞士、南斯拉夫和南非),占少数。
  (3)采用监测区的有4个国家(西德、挪威、瑞典和英国)。没有说明有监测或食物控制范围的国家,不等于它们的应急计划中就没有监测计划和食物控制计划,监测的目的之一显然也是为控制受污染的食物。
  3、应急计划区(EPZ)大小
  应急计划大小比较分散,但大多数又集中在某个范围内:
  (1)计划撤离的半径范围有3-20公里内。
  (2)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计划撤离的范围不大于10公里,比较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5公里或10公里作为计划撤离的半径。
  (3)监测区范围在20-50公里之间,平均值为34公里。
  (4)食入途径EPZ范围在20-80公里,平均约50公里。如果将食物控制、监测区放在一起,属一种应急计划区,则中值约为35公里。
  (5)美国的烟云和食入照射计划区的半径比大多数国家的EPZ大,与此相关的是它的干预水平值比大多数国家的值小。

   六、对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和比较,想就几个有关应急计划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的意见:
  1、我国的应急干预水平
  我国完全采用ICRP和IAEA的干预水平可能是合理的,这是因为:
  (1)在我国拟定的《核动力厂应急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中,采用了ICRP和IAEA计划干预的三项基本原则。
  (2)ICRP和IAEA提出的干预水平有一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核电厂安全具有国际性质,应急计划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更有利于应急计划的有效实施。
导出干预水平的情况不同,它需根据干预水平和公众的消费水平来决定。因此在制定我国的导出干预水平时,参照国际导出干预水平,同时可能需要考虑我国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和将来可能的变化与发展。
  2、应急计划区大小的讨论
  如上所述,各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数目、类型和大小不尽相同,这是很自然的。虽然各国核电厂应急计划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或者是大同小异,但应急计划仍需按照各自对核电厂安全性能、应急计划所考虑的事故及其源项的判断,以及各国核电厂周围人口分布等具体条件来制定。美国应急计划较大的原因之一是它有条件做到,而人口比较稠密的欧洲很多国家和日本等,不可能建立大范围应急撤离居民的计划。
目前大多数国家计划撤离的范围不是很大(5-10公里),这可能是合理的,因为核电厂的运行历史表明核电是安全的,轻水堆核电厂事故造成大范围场外严重影响的概率很低,轻水商用反应堆核电站还没有发生过严重影响环境的事故。
  3、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
  在制定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的标准中,需要考虑下列实际情况:正在建设的秦山核电厂厂址周围人口比较稠密,交通不十分方便,广东大亚湾核电厂周围人口比较少,但厂址附近地形复杂,山多路少,通讯和交通也不十分方便;我国其它一些拟建核电厂的厂址周围和需要建设核电厂的地区多属沿海人口较为稠密的区域;我国一般没有私人汽车和私人电话,交通和通讯普遍不发达;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实际文化教育水平有待提高;实施应急撤离面临的困难和风险较大;用于应急计划的经费有限等等。因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供讨论:
  (1)设一个应急计划区,主要用来计划撤离。在该区域内可以实施一般烟云照射途径应急计划区的措施--撤离、隐蔽和发放服用稳定碘片。在这个区域外,也可以实施隐蔽和发放碘片。呆在屋内、关闭门窗的隐蔽是项有效而风险较小的防护活动,由于比较简单,无需专门划定一个范围。在应急计划中预先应确定辐射监测的大致范围。这样,虽然只有一个EPZ,但应急计划所要求的功能并没有减少。
  (2)这个应急计划区的半径可取5-10公里。
总之,我们认为应急计划不宜虚张声势。给出很多应急计划区的名称、把应急计划区划得过大、不恰当的应急演习等,都可能弊多利少。
  4、选址中要考虑应急计划实施可行性
  核电是安全的,又要充分考虑核电厂潜在的危险。事故管理和应急计划是核电厂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我国特别要重视在核电厂选址时考虑应急计划实施的可行性。厂址周围人口过密必然会给应急计划带来很大困难,甚至无法实施。因此,应该执行将厂址选在人口较少的区域和远离城市的政策。

                     资料来源:上海科技情报所信息咨询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