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减灾委员会设立“江西省防灾减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防灾减灾基金”),主要资助防灾减灾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以及相应的软科学研究。为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基金的作用,促进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灾减灾基金”的经费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和涉灾单位提供,同时也接受社会团体、企业、科研、工程项目及个人资助。 第三条 为加强防灾减灾基金的管理,江西省减灾委员会委托江西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负责防灾减灾基金的日常管理。江西省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根据我省防灾减灾技术发展需求和省内外防灾减灾研究前沿领域的关键技术,负责审定每年防灾减灾基金资助项目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由工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 防灾减灾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从事防灾减灾相关领域研究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第五条 防灾减灾基金主要支持合作项目的开展。合作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防灾减灾基金资助经费,以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科研人员为主体合作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第六条 工程中心根据国内外防灾减灾科技发展趋势以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的需求,每年10月提出当年防灾减灾基金项目指南,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后从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者根据项目指南填写“江西省防灾减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工程中心提出申请。防灾减灾基金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30日。 第八条 工程中心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意见,报专家学术委员会审批,次年1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并报江西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工程中心签订承担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江西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间将自然成为江西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客座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在该中心进行客座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单独立帐,一次拨清。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参照《江西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科研材料费、试验费、项目成果验收和鉴定及学术交流、调研费等),外地来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的人员可适当列支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差旅费及住宿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合同要求进度开展研究,研究期间内按期向工程中心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论文。工程中心每年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同时将项目的实施情况上报江西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承担人要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合同进行; (二)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工程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成果验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合同书所定计划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工程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择优向有关管理部门推荐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鉴定结果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防灾减灾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工程中心负责向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反馈研究成果及工作情况的评定意见。 第十七条 获得防灾减灾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为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归属单位共有,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项目结题后将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江西省气象局档案馆存档,软件研究课题应提供全部源程序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获得防灾减灾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得到防灾减灾基金资助和项目名称或批准号。论文发表时还须直接署名江西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同时署名客座研究人员本人的工作单位,江西省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为第一标注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会同江西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进行成果推广。 第二十条 防灾减灾基金除资助有关防灾减灾方面的研究项目外,根据我省减灾工作的发展需要和省减灾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每年还可用适量的经费支持省减灾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邀请国内外知名防灾减灾研究专家来中心讲学,资助中心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防灾减灾学术活动,以及出版有关防灾减灾研究的专著等。资助金额和方式等由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程中心年度计划,并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确定。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